长春光华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学生公寓是大学生休息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校育人的重要阵地,为了贯彻落实“一切为了学生健康成长,办学生满意的大学”的使命和愿景,落实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三育人理念,营造一个安全、整洁、舒适、和谐的学生住宿环境,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保证广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和财产的安全,为学生提供优质满意的服务。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 长春光华学院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条 新生入学时,须到公寓管理处办理相关入住手续,由相应的公寓辅导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公寓床位的分配后方可入住。入住公寓后,未经公寓辅导员批准不得私自调换床位、更换门锁,不得将本公寓钥匙借给非本公寓人员使用,违反上述规定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如因此造成的物品损坏或财产损失,当事人负责按价赔偿。
第二条 学生住校期间要自觉爱护学生公寓内外公共设施,在毕业、休学、退学及走读手续时,首先要将个人物品带离公寓,然后到公寓辅导员办公室办理退寝手续,经公寓辅导员对其公寓设施、备品及钥匙详细验收合格后,在备品齐全,设施完好无损,钥匙完全上交的情况下签字同意并加盖公寓管理处的印章,如有损失,按照《长春光华学院学生公寓设施管理规定》进行赔偿处理,并在赔偿处理完毕后方能继续办理完善退寝手续;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及时离开,不允许在公寓内逗留。
第三条 每年大四毕业之后学生公寓组织大调寝,调寝时学生应无条件服从相关公寓辅导员安排,积极按调寝方案按时调整到位;不得无故拖延,不得私自相互调整,。如因个人原因需要调寝,如因宿舍同学间发生矛盾、有空床位的宿舍进行合并、转专业学生的迁出迁入等出现空床时,应在调寝前向公寓辅导员提出申请,经公寓辅导员调整安排后方可调换。
第四条 在学生公寓居住的学生不准在本寝室或他人寝室私加床铺住宿,不准私自留宿他人公寓,不准在本寝室留宿外来人员,违者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长春光华学院学生公寓纪律管理规定
第五条 严格执行作息时间,每天6:00至晚11:00全天供电,每晚22:40准时封寝,23:00准时熄灯。封寝后不得外出,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值班公寓辅导员批准后方可外出;未经批准采取其他方式外出或与门卫无理取闹的同学责任自负,并给予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晚查寝时间应准时在本寝室主动接受查寝,在阅读室学习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到寝室的学生应及时电话与公寓辅导员请假。
第七条 封寝之后归寝的学生视为晚归寝,晚归人员进入公寓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接受门卫检查并做好登记。没有正当理由,并未经允许晚归寝三次以上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当夜未归的视为夜不归寝,夜不归寝三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当月的德育分为不及格。
第八条 在校学生(除办理走读手续外)一律在学生公寓内住宿,学生进出公寓须携带学生卡等有效证件,服从门卫老师的管理,接受必要的检查,不准带异性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学生公寓。
第九条 在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学生公寓集中住宿的学生,应持家长(或监护人)同意的走读情况说明,到本教学院填写《长春光华学院走读申请书》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到公寓管理处办理走读手续;走读手续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走读期间学生公寓不给预留床位。结束走读需要回学校住宿时,应提前一个月向公寓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公寓管理处安排好床位后返校住宿。已办理走读的学生在学校之外发生任何问题责任自负。
第十条 学生借本寝室防盗门钥匙需出示本人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并需在借钥匙记录本上进行登记,用后立即归还。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留宿外来人员,违者给予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由此引发的一切不良后果,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在公寓居住的学生必须服从公寓辅导员管理,不配合公寓辅导员工作、态度不端、言行不当(如:讥讽、顶撞、辱骂、殴打管理人员等问题)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内出现经商、发送广告、粘贴侮辱他人人格或泄露他人隐私的纸张等违规行为,违者没收物品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校外人员私自混入学生公寓经商、贴广告,甚至欺骗学生者,没收其物品,清理掉广告,赔偿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严禁从公寓向户外泼水、丢弃杂物、在窗外摆放物品等,违者罚款200元,并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严禁在窗帘架上晾衣物,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晾晒衣物导致窗帘架损坏者,需进行相应赔偿。
第十六条 严禁在公寓内制造噪音(如大声喧哗打闹、放高分贝音乐、拍球、跳绳等)影响他人学习生活的行为。熄灯后严禁在寝室内及公共区大声喧哗、打电话或在其他寝室长时间逗留,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没收相应物品。
第十七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内饲养猫、狗、鼠等任何宠物,发现立即没收,并给予饲养者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严禁学生在公寓内进行打麻将、打扑克等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严禁学生传播、复制、贩卖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违者没收物品,罚款200元,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公寓内进行非法宗教活动,违者给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长春光华学院学生公寓撤销处分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在受到处分后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处分文件下发一年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公寓管理处依据本人具体表现决定是否撤销处分。
第二十一条 撤销警告处分,须一年内德育平均分达到70分以上。
第二十二条 撤销严重警告处分,须一年内德育平均分达到80分以上。
第二十三条 撤销记过处分,须一年内德育平均分达到85分以上。
第二十四条 撤销留校察看处分,须一年内德育平均分达到90分以上。
第五章 长春光华学院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寝室内及公共区吸烟、饮酒;吸烟者要到指定的吸烟区吸烟,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罚款100元。
第二十六条 严禁裸体在洗漱室内洗浴,严禁在寝室内洗浴,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现金、手机、电脑、银行卡及其他贵重物品,平时离寝时应关好门窗;发生案情要及时报告并保护现场。寒暑假公寓内不许存放个人贵重物品。
第二十八条 寝室钥匙不允许长时间插在锁孔里不拔,晚上睡觉前要把现金和贵重物品收好,关闭好门窗。
第二十九条 现金要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不要放置在明显位置,不要随身携带大量现金,平时保留的现金不应超过300元,学生干部收取的相关费用、现金不许放置在公寓内。
第三十条 严禁在公寓内外私接电源、网线、乱拉绳子等;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使用明火(如酒精炉、蜡烛、焚烧纸张等),严禁使用违章电器(如:电热杯、电饭锅、电夹板、电热毯、电水壶、电炉子、电吹风等大功率电器),违者没收物品并罚款200元。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不准使用充电灯、小灯管等安全系数差的电器,统一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插电或者USB接口台灯。违者罚款50元,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严格落实离寝断电规定,离开寝室后不许有任何电器继续工作,插排插头要及时拔下来,不能拔下插头的要关掉插排的电源。一经发现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自行车、摩托车、清雪工具等杂物不准放置公寓楼内或寝室内,始终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六章 长春光华学院学生公寓卫生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学生公寓落实值日生制度,垃圾倒入指定的垃圾桶内,禁止在走廊内堆放任何物品、垃圾和清扫工具,饭食杂物禁止倒入洗漱池内,便后手纸应放到至纸篓内,自觉放水冲洗。违者在适当范围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被罩、床单、衣物、鞋子等要经常清洗,起床后被子按规定叠放,床铺要平整,不穿的衣物挂在柜内,不穿的鞋摆放在鞋架内,脸盆与牙具摆放到脸盆架上(详细要求见学生公寓卫生及物品摆放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寝室门前实行责任区制,保持墙面无球印、脚印、手印和污渍,无乱贴乱画、乱丢乱挂、乱泼脏水等现象,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经多次检查被确认为脏、乱、差的并且屡教不改的寝室,由公寓辅导员联系保洁人员进行收费打扫。
第三十八条 在公寓管理处组织的内务卫生大检查及公寓辅导员检查内务中,三次以上寝室卫生不及格的寝室全体成员或个人,德育分评定为不及格。
第三十九条 严禁在公寓内堆积存放矿泉水瓶、饮料瓶、酒瓶、纸箱等废旧物品,违者限期清除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长春光华学院学生公寓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公寓内设施一律登记注册,责任落实到学生个人,个人使用的设施由自己保管,公共设施部分,如窗户、玻璃、纱窗、晾衣架、窗帘等由集体共同保管,寝室长负责监管。学生搬离本寝室时应如数保留,不得挪动或损坏,如有人为损坏按有关规定赔偿。
第四十一条 每学年由公寓辅导员对公寓内各类备品进行一次清点,如有丢失损坏现象,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处理或赔偿。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增强节约用水用电意识,杜绝超量用水或不关水龙头等浪费现象的发生。做到人走灯熄,室内能见度高的情况下应自觉关灯。
第四十三条 在学生公寓内安装的光纤电缆以及各类通讯设备处理器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室内连接电脑的网线要沿墙脚线粘贴,布线应合理美观,不得影响寝室整体布局。
第四十四条 公寓各项设施如有损坏,到公寓辅导员办公室报修,或通过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及时报给公寓辅导员,等待核实并积极配合维修。
第四十五条 严禁在床上栓摇椅、躺床等物件,违者按破坏公物处理。不准在公寓内放置自购床、沙发等设施。
第四十六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内墙壁、楼梯扶手、门窗、卫生间等任何场所乱写、乱刻、乱画和张贴广告等,违者罚其清理掉本人所为并给予纪律处分,因此损坏设施设备的按恶意损坏公物处理。
第八章 长春光华学院学生公寓文化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寓楼内环境布置要突出文化氛围和育人功能,符合一切为了学生健康成长服务的主题,并适时更新。设置的公告栏、宣传栏、安全提示、温馨提示等栏目要倍加爱护,不得故意损毁和破坏。
第四十八条 创建良好的健康向上的大学生公寓文化,相互交流,相互学习,逐渐将各种活动引入公寓内,不断丰富学生的业余文化生活,为学生增长六种能力提供施展的平台。
第四十九条 培养学生集体意识和团队精神,建立友善和谐的人际关系,创造温馨、文明、舒适的生活空间。
第五十条 学生公寓成立的各种学生组织是践行学生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提高,自我服务的管理理念,居住在公寓的学生要积极参与其组织的活动并服从其管理。
第九章 长春光华学院学生公寓阅读室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学生公寓阅读室是为同学们在公寓内更好的学习提供的学习场所,为保证同学们有一个整洁、舒适、安静的学习环境,进入阅读室应注意言谈举止,衣着整齐。
第五十二条 不得在阅读室内大声喧哗、大声朗读或大声与他人对话,不准随意移动桌椅造成响动,影响他人学习和附近寝室同学休息,进入阅读室后须将手机调至振动或关机,禁止在阅读室内拨打和接听电话。
第五十三条 爱护阅读室内设施,严禁随意涂抹刻画和破坏设施,禁止在阅读室内张贴或散发广告及其他宣传品;桌椅不得随意移动或搬走,违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自觉保持阅读室内卫生清洁,禁止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果皮等杂物,垃圾及时带离阅读室。
第五十五条 禁止使用个人物品抢占阅读室座位或将个人物品长期放置在阅读室内,如违规放置,丢失责任自负。考研的同学向公寓辅导员提出申请,由公寓辅导员安排固定座位,其他同学不得占用。 不需带走的书籍应放到书籍存放柜内。
第五十六条 禁止在阅读室内喝酒及食用任何食品;禁止在阅读室内吸烟,违者罚款200元,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禁止在阅读室内私接电源和使用大功率电器,违者没收物品、罚款200元,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夜间学习结束后,要安静回到自己的寝室就寝,不得大声说话或造成其它响动,以免影响他人休息。最后离开阅读室的人员要关灯关门。
第十章 长春光华学院学生公寓会客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 正课时间原则上不许会客。
第六十条 来访者须凭有效证件在公寓门卫室登记(姓名、单位、与被访学生关系、来访事由、身份证号码等),经门卫核查,交押有效证件后,由被访者领入。会客结束离开时,准确填写离开时间,取回本人的有效证件。
第六十一条 来访者不得私自留宿公寓内,必须在当日22:00时前离开公寓,22:00后学生公寓不许会客。
第六十二条 异性来访者原则上不允许进入公寓,如有特殊原因需经公寓辅导员批准后方可进入公寓楼会客。
第六十三条 本校学生原则上不许进入异性公寓楼,因事需要进入时,必须有公寓辅导员在场。
第六十四条 来访人员须自觉遵守学院的相关规定,不准随意在公寓内走动,不许大声喧哗,不许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
第六十五条 对无理取闹、不听劝阻的来访者,送交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长春光华学院学生公寓借用钥匙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 借用公寓钥匙时必须持有有效证件(学生证、学生卡、或足够证据证明借用人的身份),没携带有效证件时,至少要报出2名以上同寝室同学的姓名,对照住宿管理卡确认无误方可借用。
第六十七条 确认借用同学所在公寓后,登记借用准确时间,扣押有效证件(或物件)后方可出借。
第六十八条 借用钥匙必须在10分钟之内归还,并准确登记归还时间以备后查,超过时间要查明原因并及时索回。
第六十九条 住宿人员只允许借用本人所住寝室的钥匙,且不得拿到公寓楼以外。
第七十条 本院工作人员因公借用学生公寓钥匙也需要登记,并及时归还。
第十二章 学生寝室用电管理规定
第七十一条 供电时间
1、周日至周四,6:00至23:00供电。
2、周五至周六,24小时供电。
3、法定假日24小时供电,特殊情况下供电时间另行通知。
第七十二条 用电管理
4、学生寝室内用电采取智能化管理手段与值班门卫按规定时间手动限电管理相结合,保证供电时间内用电。
5、设在公寓的智能控电设备由专业电工管理,其他任何人不准乱动控电柜,更不能强行启动或改变参数设置。
6、公寓内严禁使用违章电器(如:加热棒、电炉子、吹风机、电夹板、电饭锅、电热杯、电热毯等),严禁偷电和私拉乱接电源。
7、学生寝室供电开关跳闸,门卫首先通知辅导员,辅导员立即到跳闸寝室查明用电情况后方可通知门卫供电。因违规使用电器损坏用电设备的人员应受到相应处理,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十三条 电费储存及查询
8、供电标准:学生公寓用电采取定额免费供电和超量支付用电费用相结合的方法供电。免费用电额度5度/人/月;超额用电收费标准根据电价变动情况执行;免费用电定额每月拨存一次,免费用电量和学生自购电量不受时间限制。
9、购电方法:用点卡没有电量可在寝室一楼的圈存机(学生卡内有钱的前提下)或到网络中心二楼窗口存储,学生寝室每次购电量最低金额为为20元。假期留校居住的学生,需在放假前预存足够电量,假期没有存电费服务。
10、电费查询:学生可随时持本寝室电费储存卡到公寓门卫刷卡查询电量剩余额度,电量额度不足时,及时存储,10分钟后电卡即可使用。
第十三章 长春光华学院学生公寓德育表现评定办法
第七十四条 考评原则。本办法以德育目标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以《长春光华学院公寓行为规范》为重点,以思想素质、政治表现和品德修养的分项内容及其标准进行减分考核评定,以取得成绩和付出的努力程度作为加分考核评定标准。通过考核评定,力争实事求是的反映学生在公寓的真实表现。
第七十五条 考评方式。德育表现考评完全由分管公寓辅导员负责,公寓辅导员与公寓工作的学生干部组成考核小组,依据学生的平时表现和考评细则采取定性定量的考评。全面考核评定与重点考核评定相结合,做出符合实际的定量评价。
第七十六条 考评方法和时间。每位同学在公寓的德育表现基数分为60分,加分减分在60分的基础上运行,得出的最终分数为学生当月在公寓的德育成绩(59分一下为不及格,60-79分为及格,80-89分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成绩单每月由公寓辅导员以电子版形式报公寓管理处存档。评定时间为上个月的21日到下月的20日,评定结果于适当时间纸质版通告给各教学院。
第七十七条 考评加分细则。
1、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成员及其骨干加分。主席加6分,副主席(或部长、学居委主任)加5分,部员加3分,楼层层长加4分,寝室长加3分,帮助公寓辅导员查寝人员每次加1分(每学期不得超过15分)。
2、寝室卫生和物品摆放表现比较好的每天个人加0.5分,月评比获得学区级文明寝室的寝室长加5分,其成员加3分;每月获得流动红旗寝室的寝室长加8分,其成员加5分;每个学期获得校级文明寝室的寝室长加10分,其成员加8分。
3、部分学生干部在公寓没有担任职务,但能帮助公寓辅导员抓管理并能起到骨干作用加1-5分。
4、积极参加公寓辅导员组织的各项活动,校级活动组织者加2分,参议者加1分,学区级的组织者加1分,参与者加0.5分。
5、能够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提前报告不安全因素和事故苗头或打架斗殴行为的人员,依据事情情节的轻重加1-10分。
6、积极参与和撰写报道学生生活正面典型的文章(要求文章内容积极健康向上并且和公寓生活学习相关联);参与的加1分,学校刊物发表的加2分,校外媒体发表的加3分。
7、在学生公寓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约束自己的不良习惯,被评为学区级“养成标兵”加5分,被评为校级“养成标兵”的加8分。
第七十八条考评减分细则。
(一)思想素质
1、自觉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并遵守学生公寓各项管理规定。使用违章电器每发现次扣5分;在公寓吸烟每次扣5分;未经允许晚归寝的每次扣2分,不归寝的每次扣5分。
2、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处处与人为善,真诚待人待事,能正确处理人际关系,乐于助人,适应环境能力强。与同寝及其他同学闹矛盾扣3分,出现肢体冲突扣10分;传播不健康信息、制造传播假消息和诽谤他人的扣5分。
3、有健康的心理素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对违规问题认识不到位扣3分;认识偏激、攀比心强、个人主义思想较重的扣5分;不能正确处理老师之间、同学之间的关系的扣5分。
(二)政治表现
4、热爱集体生活,维护集体利益,爱护公共设施,崇尚勤俭节约。有损人利己的行为扣1分;损坏公共设施的扣5分;洗漱不关水龙头、离开房间不关灯(或电源)的一次扣3分;床上栓吊椅的扣5分;到处贴小广告的扣5分。
5、尊敬老师,服从领导,时时刻刻都为构建和谐公寓付出自己的努力。公寓辅导员下达的行政命令拒不执行的扣5分;不积极配合公寓辅导员工作的扣3分;顶撞公寓辅导员的扣5分;不服从寝室长工作安排的扣3分。
6、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遵守学院党委的决策决议,自觉抵制“四风”问题。在公寓内传播(或信奉)邪教的扣5分;乱写乱画不健康语言的扣5分;传播不健康书刊和影像的扣3分;生活追求过度奢侈的扣1分。
(三)品行修养
7、谦虚谨慎,言行文明,有礼节懂礼貌。在公寓内说脏话扣1分;给同学取外号或伤害他人自尊的扣2分;公寓辅导员进公寓查寝无礼节扣3分;有抵制公寓辅导员工作的言行或小动作扣5分。
8、服饰整洁无怪异,讲究卫生热爱劳动,有良好的劳动和卫生习惯。公寓内赤身一次扣2分;不叠被子一次扣2分;物品摆放不整齐的一次扣1分;桌面脏乱差的一次扣2分;值日时不清理公寓卫生一次扣5分。
9、团结互助,礼让为先,关心集体,不侵害他人的利益,不影响他人的生活。在公寓内大声喧哗一次扣3分;熄灯后在公寓内打电话一次扣4分;熄灯后上网聊天等影响他人休息一次扣4分。在公寓内喝酒一次扣10分;不参加集体活动和公寓辅导员召集会议的一次不参加扣5分。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由公寓管理处负责。
第十四章 长春光华学院学生公寓设施管理规定
第八十条 为完善学校公共财物管理制度,使学生养成爱护公物的良好道德品质,学生公寓的生活设施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
第八十一条 学生公寓内的生活设施由学校统一配备,公寓管理处负责管理,学生负责使用和保管,责任到人。毕业或其它原因离校时,要进行验收,一切设施齐全无损后,公寓辅导员负责收回公寓钥匙,并在离校手续上签字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十二条 学生公寓内生活设施出现损坏要及时报修,公共部分由寝室长上报、个人负责部分由个人上报给值班公寓辅导员,公寓辅导员与后勤有关人员共同审核。属于自然损耗的公寓设施,学校负责免费维修;属于学生不慎损坏的物品,实行按价赔偿;属于学生恶意破坏的物品,除按价200%赔偿外,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十三条 学生公寓内设施如属人为损坏,须先赔偿后维修。谁丢失、损坏,谁负责赔偿;如无法查明个人责任,则由本寝室学生共同赔偿;人为损坏的维修要收取材料费和人工费。
第八十四条 学生公寓公共场所的门窗玻璃等设施出现人为损坏需要赔偿,由公寓辅导员认定责任人,不能认定的由公寓辅导员个人进行赔偿。
第八十五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私拉乱接电器线路,严禁破坏电器、消防设施、通讯处理器等设备。违规者按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十六条 学生公寓内严格按额定功率供电,严禁使用除电脑、台灯、充电器、剃须刀等以外的违章电器,如出现违规使用按公寓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如因使用违章电器损坏用电设备,造成的损失应按价赔偿。
第八十七条 赔偿标准:主要以当时同质量部件的市场价为准,概略标准如下:
学生公寓各类公共设施价格表 |
设备及物品名称 |
价格(元) |
设备及物品名称 |
价格(元) |
学生用床 |
A区:1700元/套 B区:2050元/套 |
桌面 |
120元/个 |
柜 门 |
170元/个 |
键盘架 |
50元/个 |
地面砖 |
15元/块 |
公共楼道照明灯 |
20元/个 |
公寓窗户玻璃 |
120元/㎡双层 |
楼道窗扇及玻璃 |
大:300元/扇 玻璃:120元/㎡ 小:220元/扇 玻璃:120元/㎡ |
消火栓玻璃 |
50元/片 |
洗漱间水龙头 |
15元/个 |
公寓学习用椅 |
63元/把 |
洗漱池 |
90元/个 |
卫生间隔断 |
220元/㎡ |
公寓门 |
550元/㎡ |
配电柜控制板 |
160元/块 |
配电柜中继板 |
180元/块 |
公寓窗帘 |
50元/片 |
公寓门锁、钥匙 |
门锁:60-200元/套 钥匙:10-15元/把 |
安全出口指示牌 |
70元/个 |
蹲便 |
160元/个 |
纱窗 |
35元/个 |
应急灯 |
80元/个 |
窗帘架 |
8元/米 |
晾衣架 |
20元/米 |
硬盘录像机 |
1000元/部 |
摄像头 |
300元/个 |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由后勤服务公司负责。